隨了年齡歲數增加,選舉投票的那股勁啊!早已沒有剛滿二十歲時的那種熱情,還記得頭一次有選舉權的那一天,前一晚還開心的睡不著,隔天一早就起床盛裝打扮咧!不過老媽睡的比較晚,所以我還在家裡興奮的來回走來走去等她起床後再一塊去投票.....XD

只是多年過去了,由原本的盛裝打扮變成居家休閒,之後還變成穿著睡衣、拖鞋,然後隨手抓了件夠大的大衣穿著,就一臉睡眼惺忪的前往投票所,一直到現在........可能投票所都封箱了,我人都還沒出現在門口.......Orz

那時候候選人的政見我還會仔細的閱讀或聆聽,當然........隨著年齡漸增.........最後會聽進耳裡的大概就只剩下搭配候選人嘶聲力竭,呼喊一些口號時的配樂......,以往我以為這些配樂或歌曲候選人都可隨心所欲的使用,直到最近閱讀過著作權法後才有了更深一層的認知。

原來在造勢場合或募款餐會播放音樂,這樣的行為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 (詞、曲),而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的專有權利,若是在現場播放CD音樂(唱片)的話,則除了音樂著作以外,還涉及了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,錄音著作的權利人則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,即使用合法購買的正版音樂CD播放,由於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,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、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,所以原則上要向著作財產人取得授權。

但是如果造勢活動或募款餐會符合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者支付報酬者」,則邀請樂團進行現場演奏歌曲或是播放CD音樂的行為,可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,如不浮合上述情形與其他著作權法所容許的合理使用情形,原則上仍應徵得詞取作家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唱片公司的授權,才能使用喔!


相關參考資料:
選舉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說明    
原PO是我‧創意在我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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